关于印发《上海市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编辑日期:2007-04-19 点击数:1038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上海印刷企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和健全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认证体系,逐步形成以实绩和能力为导向、社会化的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人员的评价机制,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在本市实行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现将《上海市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http://rsj.sh.gov.cn)、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 (http://www.spta.gov.cn)、东方文化人才网(http://www.eastjob.cn)、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务网(http://cbj.sh.gov.cn)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文化人才认证中心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印刷企业经理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完整、科学的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体系,客观、公正地对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印刷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印刷企业经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海市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
认证内容涉及出版和出版工作的基本知识、印刷业相关法律法规、印刷企业管理知识以及印刷企业经理人的实务能力等方面。
认证采用考试、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上海市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分印刷企业经理人和高级印刷企业经理人两个级别。
印刷企业经理人:掌握印刷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印刷企业经营管理专业理论;具有独立管理印刷企业的能力。
高级印刷企业经理人:熟知国内外印刷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深厚的印刷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印刷企业国际化经营的能力。
第六条 凡从事印刷企业经营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且具备下列第七条、第八条条件者,均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七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印刷企业经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2)对于工作业绩较突出者,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高级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印刷企业经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满7年;
(2)取得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后,从事印刷企业经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3)对于工作业绩较突出者,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参加上海市印刷企业经理人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共同用印的《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化人才认证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