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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管理员 来源: 编辑日期:2013-04-18 点击数:10777

沪新职〔20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职〔2010〕3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本校学生学籍管理,责任部门为学生科,并指定专门学籍管理员,建立健全落实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分管校长负责抓好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学籍管理职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结业)、普通高中毕业(或结业)、历届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均可报读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本校学生必须具有上海教育考试院录取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本校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本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并得到校方同意。填写《增补学生学籍申请表》提交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能补注册。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未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二个月内,由学校总务科组织学生健康检查,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生科严格审核入学资格及其他市教委规定的相关材料,一旦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立即上报校部,相关部门再进行复核,确认后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本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科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的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入学通知书;(招毕办负责)

2、基本信息;(学生科负责)

3. 体检表;(总务科负责)

4、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学生科负责)

5.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教务科负责)

6.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学生科负责)

7.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学生科、招毕办、教务科等)

8. 毕业生信息登记表。(招毕办负责)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上述材料由学生科统筹收集,并负责整理归档。

学生科指定专人管理学籍档案,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第十条 学校招毕办负责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春季入学的学生(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完成上述手续后将学生基本信息移交给学生科。

第十一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学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外籍与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二条 本校与外省市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业全部在本校就读的,按本校生源办法进行注册;招生当年在非本校就读的学生,可采用预注册的办法取得本市中职预备学籍。联合办学应按本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执行,由本校教务科具体落实安排、督导室负责全程监督与检查,并由学生科、招毕办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管理。学生科及学籍管理员和学生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同一学生不得在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分别注册学籍,学生科科长、学籍管理员严格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升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属于学籍变动,学生科应及时将每学期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本校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生科负责每个月25日之前核实学生基本信息,做到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情况并上报校部。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或不及格课程两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三门及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若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门数规定时,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才能申请对第一学期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但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机会。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2.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3. 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  

凡重修的学生,须重新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于在允许修业的年限内,取得了规定学分75%以上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三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换取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转学: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的原则,严格把握好转学的程序和尺。

具体转学程序如下:

1. 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

2. 学生和监护人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

3. 经双方学校主管部门核准;

4. 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5. 凡是要求转入我校的学生,需提供本人的健康证明,并向对方学校了解有无违纪处分。确认无违纪处分的,经招毕办和学生科面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 转专业:因正当理由可以提出转学其他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教务部门依照沪教委职〔2010〕37号文件中的第十八条的具体细则进行审核、报校部批准同意,方可转专业:

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

2.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3. 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第十八条 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

2. 学生因依法服兵役者;

3. 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者;

4. 学生因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间以三次为限。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因依法服兵役而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兵役期限相当;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可按休学一次处理,保留学籍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应与其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学生休学须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前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确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

1.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本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依据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 附件一)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依据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操行评定实施细则---附件二)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三)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结束,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上海新闻出版职业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对学生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以及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后统一安排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后须重新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选修课补考不及格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末对学生进行操行评价,基本方法是评定操行等级和写操行评语,学生操行评定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制定出本校的学生操行评定实施办法,每学期评定一次,分成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语要从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发,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奖惩条例。(附件四)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学生奖励分为全国、市、区(县)、行业、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制为3年。学校实行学分制后,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五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1.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完成了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成绩合格,得到规定的学分即可获得毕业证书。

3. 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由教务部门统一颁发。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只取得规定学分75%以上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以在允许的年限内(五年)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后可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八条 对未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根据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各相关部门再制定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如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相抵触,以上海市教委文件为执行依据。

细则由2011年2月14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

201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