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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补贴培训的对象、补贴范围和标准
作者: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编辑日期:2012-04-26 点击数:481

一、补贴对象

根据《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下对象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含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

1、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人员:

·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在职从业人员(其中也包括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其他按有关规定批准的人员,如本市接收的退役士兵等。

2、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以下人员: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来沪从业人员;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外省市生源的毕业学年学生。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根据补贴对象参加培训或鉴定的情况不同,可以享受不同种类和额度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培训费补贴(包含培训和一次鉴定两部分补贴费用)

以下补贴对象在本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含自鉴定考核之日起一年内补考合格),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费补贴:(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和补贴培训目录可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

·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在职从业人员(含来沪从业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含外省市生源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或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经批准的其他补贴对象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目录内中级及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予以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或示范性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费补贴时,补贴标准上浮10%。

2、鉴定费补贴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含外省市生源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项目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的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鉴定费补贴。

3、自学成才、岗位成才补贴

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方式,未经培训直接申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及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相应补贴。

 

三、补贴次数

补贴对象一般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已获得相关证书的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在校学生的鉴定费补贴在其在校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但在以下情况下,补贴对象可在一年内享受两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过一次培训费补贴后,年内因就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训的培训费补贴;

·补贴对象在享受创业能力项目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年内根据开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关技能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补贴;

·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过一次鉴定费补贴的,还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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