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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上海市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编辑日期:2012-04-26 点击数:736

                                                                                          发布时间:2001-07-03
    根据新闻出版署、国家劳动部《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新出联[1998]4号)精神,结合本市图书发行行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图书发行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本市书刊发行单位中从事图书批发、零售工作的人员及其他自愿参加图书发行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新闻出版)》和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的统一教材,分别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内容。
    四、鉴定方式
    针对初、中、高级图书发行员的不同鉴定要求,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闭卷考试方式,操作技能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两项考核均及格为本等级鉴定合格.
    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五、职业资格
    经考核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发行员,即获得图书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从事图书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合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发行员,即获得图书发行员执业资格,可依法独立开业。
    六、组织管理
    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本市成立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本市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在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领导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具体承担全市图书发行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
    (一)本市实施图书发行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步骤:
    1、从2002年1月开始,凡新从事图书发行工作的人员应先培训,取得初级以上(含初级)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
   2、从2002年1月开始,有关部门在审核(批)私营、个体书店(摊)开业申请时,对未取得图书发行员执业资格的人员,将不予受理。
   3、对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图书发行从业人员,要求在2002年底前参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从2003年1月1日起全市图书发行从业人员全面实行持证上岗。
   (二)实行图书发行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
   1、依照法律,法规,未取得中级以上(合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图书发行执业人员,对其执业的书店将不予年检。
   2、依照法律、法规,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图书发行从业人员不能上岗。
   3、对违反国家关于图书发行的有关法规,参与非法出版活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一律不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附件: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002号站2001年—2002年鉴定公告
抄送: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本市各区县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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