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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编辑日期:2012-04-26 点击数:1713

                                                                                          发布时间:2010-09-20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原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4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通讯社等,适用本办法。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3、本市事业编制的新闻出版行业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本市各类企业所属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新闻出版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类别设置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新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新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本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功能、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隶属关系的工作需要确定。
    2、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3、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一)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设置为: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新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控制在单位岗位总量的15~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控制在单位岗位总量的10~15%。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当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沪职改办[1999]14号)中的《上海市出版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岗位设置管理的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闻出版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本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四)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
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设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五)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新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设置按照《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3、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六、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新闻出版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根本要求,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任职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任职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各等级任职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新闻出版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3、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在三级岗位任职四年以上,或取得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编审专业技术职务八年以上;
    (2)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在四级岗位任职四年以上,或取得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编审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
    (3)五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在六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或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
    (4)六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在七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或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5)八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在九级岗位任职二年以上,或取得记者、编辑技术职务(中级出版职业资格)四年以上;
    (6)九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在十级岗位任职二年以上,或取得记者、编辑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出版职业资格)二年以上;
    (7)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在十二级岗位任职二年以上的经历,或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专业技术职务(初级出版职业资格)二年以上;
    (8)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助理记者、助理编辑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从事新闻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初级职业资格;
    (9)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出版职业资格)。
    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除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领军人才或上海市地方拔尖人才;
    (2)为国家和上海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享有盛誉的专业人才;
    (3)由新闻出版总署授予的“中国百名优秀出版企业家”、“百名有突出贡献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荣誉称号者;
    (4)具有新闻出版领域公认的学术造诣,工作业绩突出,对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和新闻出版队伍的建设有重大贡献,是有很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学者。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条件,作为本单位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七、岗位设置的程序和审核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2、本市政府直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3、本市各部门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4、本市高等院校的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按院校隶属关系履行核准手续。
    5、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因机构调整或事业发展需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的,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程序申请核准。
    八、岗位聘用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的相关规定,以及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条件。
    3、根据新闻出版行业人才的特点,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5、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6、首次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的具体政策衔接,按照上海市《实施办法》、《处理意见》执行。
    7、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8、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九、组织实施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2、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尊重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保证岗位设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3、本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上级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不予核拨事业经费。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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